1、当合同配偶签名时,若合同是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与家庭共同利益相关,被告通常需对合同履行等相关事宜负责,因为配偶签名可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或共同意思表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然而,若合同明显超出家庭日常事务范畴,且对方明知配偶未授权,仅配偶签名可能不足以约束被告,比如一些重大的商业投资合同等。
3、若被告能证明合同签名系被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所致,或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主张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