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无配偶签名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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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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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房屋买卖无配偶签名是否有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财产给第三者有效吗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房屋买卖无配偶签名是否有效

一、房屋买卖无配偶签名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出现夫妻共有房屋时,只有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经另一方追认或者另一方委托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财产给第三者有效吗

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

所以,一方发现另一方拿了以上财产赠与他人,那么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

其次,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过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那么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赠与合同将属于无效。

最后,夫妻一方找第三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如果双方又进行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同房屋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无效,但事后经另一方追认同意,或者是另一方委托出售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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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需法律物权与实际物权不一致。婚姻领域内的物权变动与一般的物权变动的区别只表现在权利主体上的特殊性,即婚姻家庭财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以下权利: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共同处理权即对财产发生重大变化如变卖财产等必须由配偶共同决定处理;相互代表权即在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变化时,夫或妻可以代表一方进行一般财产处理;物上追及权即夫妻共有财产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双方均可行使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出售房屋属于重大财产变化而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因此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当该无权处分符合上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也即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善意取得。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屋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在夫妻共有财产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应当保持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状态及双方对财产的共有关系,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划分份额、分割或者处分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如果物权变动造成了一方财产的损失则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即离婚时受损一方可以请求无处分权一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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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房屋买卖,配偶需要签字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问题其实是很多人在卖房的时候会面对的。其实这个问题在新婚姻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关键在于这所房子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卖房的时候是夫妻双方都要签字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在新婚姻法中具体的相关规定吧。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了。如果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妻子签字。如果是婚后财产就需要妻子签字了。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这个问题,现在通过上述的解答,大家应该有个明确的认识了。房产作为一种财产形式,是很多夫妻都会产生矛盾的地方。但是只要大家能够明确房产具体在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按照婚姻法中对于房产归属的定义来执行,就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夫妻双方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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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并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在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夫妻之间亦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当夫或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一定行为,足以令善意第三人认为其作出的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的,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对于被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某乙所借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某甲应与被告周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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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产证、购房合同、房管局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
(5)一次性购房发票或是银行还款6个月的证明
(5)房产所在小区物管、居住管辖社区或派出所,其中一者开具的“入住居住证明”,需加盖公章
(6)社保局打印的2年或以上“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加盖鲜章。
(7)提供2年或以上的“居住证IC卡”
(8)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所属派出所开具的名牌号证明
(9)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注:其他流程一样 成都买房落户办理流程
1、带上所有资料到公安局办证中心领取入户申请表并填写
2、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办理准迁证
3、回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办理迁移手续
4、回到办证中心,带上准迁证第三联及1寸照片办理入户 成都入户如果房子不满足90平米怎么办?怎么落户? 面积在90平米以下,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所需条件: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原件”)
2、在成都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连续不间断,依法登记并取得2年以上暂住居住的“居住证IC卡”(即2年社保+2年居住证,二者缺一不可) 房子已经购买,但是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应该怎么办理落户? 在成都如果你想办理落户,又还没有获得房产证的话,那么你还得按以下步骤做好这些事。 第一步:携身份证去物管中心办入住证明 第二步:到售楼部领取盖过章的备案合同表 第三步: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入住证明、备案合同表、购房合同、近6个月银行还贷流水记录到相关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第四步:回原籍销户办理“迁移证” 第五步:销户一周后到成都相关派出所或办证中心落户 办理成都落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的事情:
1、按揭买房必须在银行还款满6个月,否则不能办理。
2、同一套住房,权属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只申请办理一次购房入户。
3、因购房原因迁入本市的人员,未成年子女才能办理户口随迁,配偶、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必须落户成都5年后方可按相关政策申请投靠入户。
4、同一套住房,权属发生了变更,在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购房入户,即同一套住房办理购、房入户之日起的一年内,若该套住房权属发生变更,不得再次申请办理购房入户。
5、非家庭为单位内成员不能随迁,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内成员入户迁移户口。每一代人为一个家庭单位,注:区分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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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买卖房屋需不需要房产证,需要配偶同意
[律师回复] 丈夫卖房妻子声称不知情近日,市民A遇到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大概情况是这样的:李某自己已有一处住房,但此房面积较小,随着孩子们的长大,屋子就显得越大拥挤,所以李某一家人决定卖掉小房,再凑出一些钱来换一处大点的房子。最后在经过重重选择之后,李某看中了张某的房子,并迅速与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时交付了首付款项。在李某一家满心欢喜准备入住时,却发生了以外,张某的妻子却以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而她不同意卖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那张某妻子的要求合法吗房屋买卖是否需要配偶同意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张某妻子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主要看双方分歧所涉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名字是否有张某妻子的名字。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仅有张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作为共有权人妻子的权利并未对外公示,那么A作为购房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利处置该套房子,则该购房合同完全有效。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还登记有张先生妻子的名字,那么情况就是相反的了。因此,购房时一定要看清房屋所有权证上有无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的话,该共有人也必须在购房合同上签字。
房屋过户需要配偶签字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只要是已婚身份前提,处置卖掉住房,房管部门都会要求当事人和配偶一起到场签字办理住房的过户手续。
  原因是,规定婚后和婚前住房,可以由夫妻俩有事先书面约定住房产权为共有或个人所有。房管部门为了免责,都会要求当事人夫妻双方一起签字才可以办理住房的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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