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因工伤导致伤残,用人单位应赔付。若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垫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在第三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非因工致残,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导致伤残,由侵权人赔付;若侵权人逃逸或无力赔偿,可由相关保险或救助基金等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