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取暖费属于正常工资福利待遇的一部分,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职工正常享有。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内,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正常标准发放取暖费。
(二)若企业有特殊规定,比如取暖费是基于出勤等特定条件发放的额外福利,且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依据,此时企业可能不发放取暖费,但企业需要充分举证说明该规定的合理性。比如企业可以提供规章制度制定的相关会议记录、公示记录等,证明该规定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且已告知职工的。
(三)当职工认为自己在停工留薪期应得取暖费却未得到时,首先应尝试与企业协商沟通解决。双方可以就取暖费的性质、发放依据等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四)若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在仲裁时,职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取暖费属于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例如以往的工资条明细(若上面有取暖费项目)、企业关于取暖费发放的相关通知或说明等,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支付取暖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