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期限的规定如下:
基本侦查期限 :对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两个月。
首次延长 :如果案件复杂,期限届满时侦查尚未终结,公安机关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此时侦查期限总计可达三个月。
进一步延长 :对于特别重大或复杂的案件,侦查期限可以在首次延长的基础上,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1。
特殊情形下的延长 :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2;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1。
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若依照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可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另外的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将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特殊情况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