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承包方来说,如果对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该仔细检查审核结果中涉及的工程量计算、单价确定以及费用计取等方面。例如重新核对工程量是否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单价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费用计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将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下来,以便后续提出异议时有据可依。
(二)承包方提出复核要求时,要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及造价咨询机构提出,明确阐述自己认为审核结果存在问题的地方以及相应的依据。这一书面文件应正式、规范,确保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观点。
(三)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承包方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要注意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如工程变更通知、签证文件等)、合同文件、与审核过程相关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对维护自身权益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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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这一法条体现了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双方对于工程价款相关权益的规定,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影响工程价款支付,所以与保障承包方权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