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也就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单位应尽的责任,这样能及时确定职工的工伤情况,保障职工权益,同时也是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二)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及其相关方要注意这个时间限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需要明确的是,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即使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只要符合工伤的条件,职工依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但这种情况下,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保险义务的一种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