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与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无关。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没有工伤保险出了工伤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倘若劳动者遭受了工伤事故,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相关的工伤赔偿责任。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此项义务,那么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垫付,而后再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接受此种情况教育后,能够及时补缴所拖欠的工伤保险费用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此时,多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按照法定程序核实清理由人工伤保险基金在先行垫付时所产生的新费用,经核准无误之后再由双方依先后顺序予以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确定职工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是否参与缴纳工伤保险并无直接关联性。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文规定,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或经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医院诊断或鉴定确认其患有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从上述事件发生起算或确诊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保主管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备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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