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为施工企业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如果施工企业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不知道或者不领会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缺乏纠纷发生前的事前防范和纠纷发生后的及时救济措施,就会给自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此,建议施工企业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果接受发包方提出的垫资要求,则要将垫资条款写进施工合同中,如果另行签订垫资合同或补充协议,则应及时报送备案。同时,如果施工企业坚持发包方支付垫资利息,则一定要在合同中对利息标准做出详细约定。当然,施工企业还要注意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要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否则超过部分无效。这就是对于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纠纷的认定和处理这个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