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所谓的"阴合同"还是"阳合同",皆应当以其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强制性规定之规定,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所签署相关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
在这两种实质内容迥异的合同于同一日签署,并且难以查明其签订的相对先行者时,状况便可能呈现出这样的局面:
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已就实际合同内容达成"默契";
或者合同签署后,即对合同实质内容进行调整与修改。
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两份合同是同时签署的,然而在大多数情形下,双方其实已有事前既定的"默契",此一情况应归类为"阴合同"签约于中标之前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建筑施工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众所周知,按照相关的法规规定,施工合同确实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关于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会涉及到工程范围、建设期限,以及中间交工工程的筹备和完工时间、项目质量指标、工程成本估价、技术资料的移交日期、原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责任、资金付款及结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流程、质量保障范围与质量保证周期、各方合作共赢等细节。
从事各种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作业企业、勘测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都应该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首先,应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注册资本;
其次,拥有与其所开展的建筑业务相匹配的,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专项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点,需配置满足相关建筑作业需求的技术装备资源;
最后,还须符合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的其他特殊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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