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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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①工期的时限约定与奖罚;②质量的奖罚;③工程质量奖杯的奖罚;④工程款的利息结算;⑤工程的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包括标化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中的奖罚等等。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阴阳合同

一些建筑企业屈从于发包人的压力而签订“黑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黑白合同”的出现直接造成招投标流于形式,为了维护中标合同的严肃性,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了,招标人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否则要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与此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注意事项:

1、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经过招投标并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未招投标的直接发包即议标的合同,则适用合同一般变更原则,补充协议是有效的。

2、司法解释中的结算工程价款既包括工程的计价方式(如综合费率的约定)与总造价,也包括其他对支付工程价款产生影响的内容,主要有:

①工期的时限约定与奖罚;

②质量的奖罚;

工程质量奖杯的奖罚;

工程款的利息结算;

⑤工程的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包括标化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中的奖罚等等。以上相关事项的约定,阴阳合同有不同规定的,均以阳合同为准。

3、阴阳合同的形成时间通常有三种:

①阴合同签订在投标之前,承、发包方早就对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协商,并在投标前就签订了施工合同,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只不过是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监管的。

②阴合同是在中标之后阳合同已签订的情况下再行签订的,这种情况往往是承包方为了应对发包方提出的难题,为便于及时结算工程价款作出的妥协之举。

③阴、阳合同在中标后的同一天形成,无法分清签订之先后。

无论阴阳合同的形成时间有什么不同,只要当事人为达到逃避各级建筑主管部门监管、不缴或少缴税款、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取得竞争优势等不正当目的,就同一建筑工程项目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种行为是一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严重干挠建筑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故对于订立“白合同”之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未经备案的变更“白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补充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的情形,属于“黑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无效。

《解释》为施工企业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如果施工企业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不知道或者不领会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缺乏纠纷发生前的事前防范和纠纷发生后的及时救济措施,就会给自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此,建议施工企业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果接受发包方提出的垫资要求,则要将垫资条款写进施工合同中,如果另行签订垫资合同或补充协议,则应及时报送备案。同时,如果施工企业坚持发包方支付垫资利息,则一定要在合同中对利息标准做出详细约定。当然,施工企业还要注意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要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在当前的建筑行业中,施工企业往往会重视补充合同的签订、而忽视备案合同的签订,这样就存在了极大的风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签订中标合同后,承发包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但同时必须及时将合同变更的内容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只有这样,变更后的合同才会有法律效力,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通过备案后的合同得到有效保护。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相关知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铁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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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有阴阳合同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建筑行业有阴阳合同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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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阴阳合同如何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建筑工程施工阴阳合同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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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公司租的房子属于阴阳合同来着,被举报了,请问一下建筑领域阴阳合同的解释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老百姓、政府机关、法院都是知道的,法院审判也相对比较宽松,除非差价太大,往往根据违约情形选择适用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
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首先,法律上要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了阴阳合同,才会有责任问题,证据主要指中介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同时在预约和现售上盖章但两份合同差价悬殊。
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但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最多是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缴税款和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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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阴阳合同怎么处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筑工程施工阴阳合同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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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施工出现的阴阳合同表现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阴阳合同的特点:
(1)阴阳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民法典》颁行之后。“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
(2)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2、我国法律对阴阳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
(1)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
(2)《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对过程不产生约束力,而“阴阳合同”多出现于合同订立阶段,该司法解释也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民法典》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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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若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当阴阳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若当事人事前已就实际合同内容达成默契,或签署后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尽管表面看似同时签署,但往往属于中标前已确定默契的“阴合同”,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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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最近我的弟弟想办理合同的事。可是一直没有办。说是弄不明白。请问阴阳合同起纠纷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
“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
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但《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不产生约束力,而“阴阳合同”多出现于合同订立阶段,该司法解释也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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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若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当阴阳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若当事人事前已就实际合同内容达成默契,或签署后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尽管表面看似同时签署,但往往属于中标前已确定默契的“阴合同”,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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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您好,我准备今年签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但是不清楚相关情况,想咨询一下,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情况。
[律师回复] “阴”合同的危害种种
  
1、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应有良好的竞争秩序。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招标投标前所商定的内容,签订“阴”合同,违反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损害了正当竞争者的权益;“阴”合同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根据《合同法》,“阴”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其中有些可以说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阴”合同对发包人也是个陷井。“阴”合同如能正常执行,承包人盈利或不亏,自然无话可说。如果承包人中途知道亏损严重,引起仲裁或诉讼,则“阴”合同无效,只能执行“阳”合同,发包人一系列计划落空,可能使工程中途搁浅或延期,根据“阳”合同还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最后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更有甚者,有些投标人先利用优惠条件骗得招标人信任,签订“阴”合同后再与发包人计较。所以说,“阴”合同对发包人来说也不是绝对有益,很可能是一个陷井。
  
3、既增大了承包人的风险,也增大了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性。“阴”合同造价低、额外费用增大,承包人万一出了安全事故,将要发生严重亏损;垫资或延期付款、帮助发包人销售产品以抵算工程款,万一发包人投资不能及时收益或其产品无法销售出去,则承包人将有资金沉淀在工程上。可见,“阴”合同使承包人的风险大大增加。
  “阴”合同中发包人的资金不足,就有施工企业承建其工程,将大大刺激基建规模的扩大,这种扩大如果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势必引起有关方面的经济问题;如果有许多工程中途搁浅,势必引起经济的停滞。如果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如果“阴”合同中大量的材料款、工资款不能按时拨付,而久拖不清,则势必增大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其后果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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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要办理家里建筑的事。可是一直不知道要怎么签合同。请问有关海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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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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