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概念。要清楚在工伤保险中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不是误工费概念,在涉及相关权益维护或计算时,准确把握这个名称和内涵。
(二)准确计算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时要依据这个标准,而不是投保地标准。比如职工前12个月的月缴费工资分别记录清晰后,相加再除以12得出平均值。
(三)注意工资上下限的规定。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就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是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就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比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若本人工资超过15000元(5000×300%),按15000元计算;若本人工资低于3000元(5000×60%),按3000元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同时对于工资计算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即本人工资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者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相应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