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形下,劳动者按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属于正常行使辞职权利,是自主离职行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流程。
(二)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社保等,即便劳动者提前30天辞职,用人单位也得支付经济补偿,要关注辞职原因是否和单位过错有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