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想要成为质押权人,首先要明确质押物的情况。对于动产质押,一定要确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实际移交到自己手中,这是确立质押权的重要一步。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当接受以汽车作为质押物时,必须实际控制该汽车。这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之一就是质押物的交付,只有这样质押权才依法设立。
(二)质押权人虽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也要注意行使权利的条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能随意处置质押物。要按照合法的程序,比如通过与债务人协商折价或者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实现优先受偿。若违反程序,可能会侵害到债务人或其他相关方的权益,质押权人自身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在享有质押物占有权的同时,质押权人要承担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例如,对于质押的珠宝首饰,要提供合适的保管环境,防止其受损或丢失。如果因为质押权人的过错导致质押物损坏或价值减损,质押权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的依据在于质押权人在占有质押物的过程中,对质押物负有合理的注意和保管义务,以保障质押物的价值完整性,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质押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法条明确体现了质押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需承担的义务,与上述关于质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阐述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