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和抵押各指什么
质押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之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实际占有,并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之担保的法律行为。
抵押,则是指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将此项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
质押与抵押之间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否转移所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在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物的占有状态不会被转移,依然由原有的抵押人负责妥善的保管;
而在质押中,质押物的占有状态被改变,众多债权人中的负责方成为该质押物的保管人。
通常情况下,若抵押物有任何的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则由原有的抵押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如果质押物损坏或价值有所减少,那么就由新的保管人(即质权人)来承担相关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质押和抵押有什么不同
抵押与质押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层面:
抵押,即债务人为确保债务履行而提供一定财产为担保的法律行为;
反观质押,则是债务人以自身的动产或权益作为担保之物。
在标的物的性质上,抵押所涉及的标的物多以不动产为主导,相较之下,质押的标的物主要集中于动产及各类权益等。
此外,在实施抵押行为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并不会改变对抵押标的物的占有权属,然而在质押过程中,质押标的物的占有权则会从债务人转向债权人手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引言:质押与抵押均属于民法中的重要担保手段。其中,质押所包含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实现,将其所拥有的动产或是权利移转至债权人处暂为代管,这实质上的差异就在于财产控制权的转换;而在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并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依旧处于抵押人的支配及管理下,同时抵押人还需承担因抵押物受损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相较而言,在质押的情况下,债权人即为质权人,由此获得对应的质押权,如若质押物品遭受损坏乃至价值缩水,债权方由于成为质权人,应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