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公司应严格按照员工受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按月向员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包含员工之前正常工作时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收入。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员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关于护理费:
当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有护理需求时,公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公司负责安排专门的人员对员工进行护理,确保员工得到妥善照顾;二是若公司无法安排护理人员,就需要按照合理的标准向员工支付护理费,以保障员工护理需求的费用支出。
(三)关于就业补助金:
在员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计算标准要依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比如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按照规定的计算倍数,就能得出具体的就业补助金数额。
(四)关于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
如果公司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原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部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都将转由公司来承担。这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受到工伤后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不因公司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