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后,经相关机构鉴定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就能按照对应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的数额是根据一定月数的本人工资来计算的。比如伤残等级越高,对应的月数可能就越多,这样职工能获得相对较多的补偿,以弥补因工伤导致的身体损害和收入损失等。
(二)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当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这笔补助金会发挥作用。主要用于支付工伤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医疗相关费用,像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可能存在的因工伤引发的其他疾病的治疗费用等,保障职工在工伤治疗方面的经济需求。
(三)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样是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这笔补助金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在后续再就业过程中,弥补可能因工伤造成的就业困难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比如因身体伤残导致某些工作无法从事,需要进行职业培训、寻找合适工作岗位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四)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在工伤治疗期间,职工享有停工留薪期,这段时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也就是说,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其原本的工资收入和各项福利待遇,如奖金、津贴等,用人单位都应当正常发放,就像职工没有受伤正常工作一样,保障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收入。
(五)关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这意味着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补助金、待遇等,都要由用人单位自己掏腰包支付,这是对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相应伤残等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相应伤残等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