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大部分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包括:
1.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劳动者因工伤进行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承担。
2. 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者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由基金支付。
3.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当劳动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由此产生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基金支付。
4.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若劳动者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相关费用由基金承担。
5. 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对于工伤后生活不能自理的劳动者,其生活护理费用由基金支付。
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如下:
1.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给劳动者。
2. 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意味着上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费用,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在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都要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