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被鉴定为工伤十级的,就应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标准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职工要确认好自己的工资数额,确保能拿到应得的补助金。
(二)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两项补助金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不过具体的标准在各个地区是不一样的。职工在辞职时,要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这笔补助金,并且要了解清楚当地的具体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数额同样是由当地规定。职工离职时,要和用人单位沟通好,要求其按照当地规定支付该补助金。
(三)关于其他未满足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工伤治疗期间,存在未报销的医疗费用等其他合法权益未得到满足的情况,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对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若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报销,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其重新审核并支付;如果是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权益受损,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