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劳动补偿金计算基数一般确实不包括加班费,这是基于保障补偿公平合理的考量。
1. 计算基数的常规界定
劳动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相关法律明确,工资是用人单位依规定或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多种形式。
2. 剔除加班费的原因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确定,要剔除加班工资等非常规性收入。因为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额外付出劳动所获报酬,若包含在计算基数中,会使补偿金额偏高,不能真实反映劳动者正常劳动报酬水平。
3. 相关建议
用人单位在计算劳动补偿金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剔除加班工资等非常规收入,确保计算准确。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关注补偿金计算是否合理,如遇问题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