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六级职工的合同解除情况
工伤六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用人单位通常不能随意解除与这类职工的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因工伤导致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情况下,仍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补偿
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职工能够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补偿。这些补偿是对职工因工伤所受损失的合理弥补,帮助职工在解除合同后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应对后续生活和可能面临的就业困难等问题。
(三)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
解除合同需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解除时间等关键内容都应在协议中清晰写明。
(四)关于公证的问题
公证并非解除合同的法定必要程序。也就是说,只要解除合同的程序和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即使不进行公证,该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是有效的。不过,如果双方希望通过公证来增加协议的公信力,让协议更具可信度和权威性,也可以选择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