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医疗费用赔偿
职工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像挂号费、住院费、药费等,只要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都可以获得赔偿。职工在就医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费用票据,以便后续申请赔偿时作为凭证。比如在挂号时留存好挂号单据,住院期间保存好各项收费明细等。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赔偿方面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按照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按月支付工资。职工要及时向单位提供工伤诊断证明、休假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自己需要停工留薪的时间和原因。例如,医生开具的建议休息的诊断书等,单位应依据这些材料支付相应工资。
(三)伤残补助金等赔偿事项
如果工伤导致职工伤残,要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等级,职工可以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能拿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应积极配合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从而保障自己能获得合理的赔偿。
(四)其他赔偿项目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相关赔偿项目,职工也应关注相关规定和标准。比如住院伙食补助费,要了解当地规定的补助标准;对于护理费,如果是请护工护理的,要保存好护工费用的支付凭证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定伤残等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