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因公受伤而必须接受的医疗费用与康复费用进行承担;
(2)支付员工在医院进行治疗时所产生的伙食补助费用;
(3)为需要前往统筹地区外进行治疗或检查的员工提供对应的交通费用以及住宿食品等相关支出;
(4)负责组织、安排为伤残员工安装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所需的全部费用项;
(5)对于因工作需要导致生活无法自主完成或是其自主完成已经对正常工作构成阻碍的情况下,依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评估结果,保障这类员工的基本生活费用;
(6)向那些因为事故引发残疾并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职工定期发放他们应得的伤残津贴;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合同期满或是双方协议解除之时,向劳动者支付应该享有的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二、工伤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1、治疗费用。在处理工伤事故时所涉及的医疗费用务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者补贴。
2、医院伙食补贴。当职工在医院接受治疗工伤期间,由所在用人单位按照其公派出差期间伙食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向该职工发放住院伙食补偿费用。
3、在异地就医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经过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且已经征得经办机构的认可后,工伤职工前往非受雇所在地进行医疗救治,所发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由他/她所在单位按照员工因公出差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赔付或补贴。
4、康复治疗费。如果工伤职工选择前往与本单位签订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质的治疗,那么所产生的医保可涵盖范围内的治疗费用,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第三条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员工可以享受到以下各项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康复理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交通及住宿费用补偿,以及辅助器具购置费用的报销,还包括提供基本生活费用保障以及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等这些赔偿措施的目的在于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