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对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批准主体是国务院。这是因为这些土地涉及重要的耕地资源以及大面积土地,其征收需最高层级的审批,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划。
(2)征收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样的分级审批制度,有助于根据土地的不同性质和规模,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决策。
(3)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需依法履行程序,如开展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发布预公告、拟定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提醒:
土地征收涉及复杂法律程序和多方权益,不同情况审批主体不同,若遇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