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违约与否,尤其是购买方违约与否(或者说对于合同解除是否存在过错),在不同的定性中,将会直接影响法官裁判的取向。
在定性为房款的法定孳息思路下,法官往往会认为双方违约与否,并不影响卖方向买方支付其占有房款期间获取的利息,也即认为利息的支付并不基于过错原则。买方存在违约情形的,其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两个概念,并不会因为买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导致其不能要求卖方支付利息的诉请。
而在定性为购房人的损失时,则需要考虑双方的过错,如果购房人对于合同解除负有责任,那么法官多数会不支持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