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承租的店铺转让他人,实际上属于转租合同,得到房东同意,此合同有效。根据你的陈述,在约定的日期次承租人没有向你交付之前约定的全部金钱,属于违约。但是其已支付了74500元,与约定的75000元相差不大,不构成根本违约。而且提出将少支付的金钱做为押金的提议,并且要求签写欠条,你们也已经接受了这种安排,属于双方达成合意对原合同条款的修改,此时次承租人的违约情形由于合同条款的修改归于消失。既然该合同有效,而且合同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无合法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然要赔偿对方违约金或者对方的实际损失。由于次承租人没有根本违约,不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你们也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使通过诉讼,诉讼主张也很难得到支持,徒然浪费金钱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