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显然,通讯地址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通讯地址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劳动合同中可以不写通讯地址.劳动合同通讯地址可不可以不写呢。劳动合同上的通讯地址可以不写.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写就怎么写;劳动合同的填写,乙方需要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