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的设定,要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内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收两方通过商量的方式来确定,是无固定的能够直接套用的表述的。 根据《合同法》的限定,当事人既能够在合同中商定违约的职责形式,也能够商定违约职责的范围及损失的计量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商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能够预先商定损害赔偿额的计量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能够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职责。 但是,违约职责可由当事人商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商定违约职责的,不发生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受违约职责,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限定违约职责,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限定承受违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