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两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诉讼的,先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两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两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