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各区县能够跨区解决房屋过户的。受理单位是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解决的。
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限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手续;
(五)其他必要手续。前款第(四)项手续,能够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配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奏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手续。
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限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流程解决: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议申请,并申请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认可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请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限定交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解决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