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要遵循后合同义务,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按约定进行工作交接,避免因自行离开构成违约。
(二)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不交接工作致单位损失,单位可要求赔偿。
(三)若单位故意不安排交接,劳动者要留存好相关证据,证明非自身原因未交接。
(四)建议劳动者与单位友好协商完成工作交接手续,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管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