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利用时效中断维护权益,当事人可主动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通过书面函件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还可保留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等,这样时效会重新起算,为维权争取更多时间。
(二)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时,当事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这些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待中止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继续推进维权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