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的效力,目前的做法是,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异议,一般认定有效为常态。换言之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只要合同没有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一般认定为有效。基于这样的前提,当事人之间可以在有效的前提下,合意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甚至解除。但问题在于,一旦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效力存在问题,是不是依据双方的合意就可以确认合同无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要么涉及第三方利益、国家利益,要么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合同双方合意来决定第三方利益或者国家利益,显然有悖民法之基本原则,即自己只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而没有替他人行使权利的自由。至此,对于无效的认定仅仅依据当事人合意显然是不行的,这必然要求公权力的介入来进行判定。而法院恰恰是代表这一公权力的最合适不过的机构,当然,双方如果签订了合同仲裁条款,也可以通过启动仲裁程序来确认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