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用单位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由谁承担责任的回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于问题的解答曾经规定:“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这一司法解释尽管对惩罚盗用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却忽视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为善意第三人在与盗用者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无从知道他是盗用他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因此《合同法》通过后,关于盗用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如果被盗用者对于盗用行为有过失的,则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被盗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盗者没有过失,则应当优先保护被盗者的利益,代理行为无效,由盗用者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