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的,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总是由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重复地使用。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1]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数量不断增加,成为现代合同类型中的重要形式。但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竞争性行业中的标准格式合同可以通过节省消费者和生产者签订特定促销合同的交易成本而提高效率;[2]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巨大冲击,“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成为相对人面对格式合同要约的全部选择,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成为较为有利的一方。于是,在格式合同的利弊之间寻求一种基本准则,趋利避害,成为法律的一大任务,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合同因主体的差异可区分为消费者合同与商业性合同:消费者合同的主体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标的物是商品或服务,主体之间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差距较大;商业性合同的主体是经营其营业种类的商人,交易标的物在营业项目的范围内,主体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没有差别或差距甚小。相应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因消费者合同与商业性合同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