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尽量直接见面商谈交易相关事宜,卖方一定是房屋产权证所登记的所有人、共有人;一方委托代理人的,另一方对委托代理手续(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要严加审查其真实性及授权范围、授权期限;
2、尽量不要签订定金合同并支付定金,在审查交易相对人相关资料无误后直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尚在办理的二手房不宜使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制式合同范本,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专业人士起草合同;
3、签订合同时,买受方要求出卖方提供如下资料都是合理的、应予以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理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手写房屋未出租声明原件;
4、认真、完整填写《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1)双方通讯地址一定要详细,不要简单地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2)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一定要填写(不少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不经当事人协商直接划“
”),违约金约定得不宜过低,要起到约束双方的作用(违约会付出很大代价,违约的可能就会大大降低);
(3)合同附件的空白处要认真填写付款方式及期限,可选择走资金监管或银行托管,不宜将钱支付到中介公司非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上,视情况可将首付款(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方本人,但解除抵押手续、按揭贷款手续须同时办理或提前办理,买方支付首付款后房产证原件不宜再由卖方保管);
(4)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解除抵押手续、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的时间约定要合理,避免时间过短、时间冲突导致纠纷产生;
(5)如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可约定买受人将部分首付款直接支付给出卖方的贷款银行,出卖人申请提前还款解除抵押,不宜约定将首付款直接交给出卖人由其自行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