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规定
1.1定义
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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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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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雇主要求、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及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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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雇主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目标、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支付计划等方面的说明,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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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承包人建议”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竣工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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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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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各方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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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发包人(雇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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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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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
2.3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如没有,发包人代表即为工程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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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
3.2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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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发包人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所有雇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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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在工程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其分包商的任何雇员),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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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分包商”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包括其继承人或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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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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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商)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的,为工程某一部分提供服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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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第三人”指除本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除非相关条款特别指明,否则第三人不包括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或经发包人聘请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人;也不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或其代理人,或经发包人同意,受承包人聘用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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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工程监理人”指本合同中的设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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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设计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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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施工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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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期、期限、试验和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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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开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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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含各种竣工试验、试运转)的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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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竣工试验”指依合同中规定,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在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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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有),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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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接收过程中向承包人颁发的,以证明工程已交接的书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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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竣工资料”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交付给发包人的完整的资料(包括竣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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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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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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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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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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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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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质量保修责任期”指承包人依专用条款约定对已竣工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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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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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款项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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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总价款,是承包人完成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有)、试运行考核(如有)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工作的全部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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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费用”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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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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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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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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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包括设计和施工的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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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质保金”指发包人依专用条款扣留的一定数量的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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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程、资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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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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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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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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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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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施工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