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合伙经营代理词如下,尊敬的仲裁员:
我接受北京 有限公司的委托,担当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委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活动,通过调查了解和查看相关的证据,本案的事实已基本清楚,现本人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以供仲裁庭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5年7月4日,申请人作为学生实习到被申请人处入职,双
方约订了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期间。自动离职至今。但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对申请人的行为一忍再忍,但没想到申请人恶人先告状,向昌平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
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各项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申请人要求确认2015年 7月 4 日至 2015年8月 1
日劳动关系问题:--------不成立
2015年7 月4 日,申请人作为实习学生到被申请人处入职实
习,双方口头约订了工作岗位、岗位职责、相应的权利义务。2015年8 月 1 日申请人突然提出说开学了,该回学校了要离职。对此,经理对此进行了说服教育,之后申请人便私自旷工,不来公司上班,自动离职至今。所以,被申请人认为学生实习期间不视为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认为这只能算为勤工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