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的,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复议申请书如下,申请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某街某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某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某市某区某街;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
申请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之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齐某在2009年5月27日的受伤为非因工受伤、不属于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对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的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仅仅只用寥寥五个字 经调查核实 就当然得出 齐某于2009年5月27日因工作原因导致左手指受伤情况属实 之结论,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既未载明劳动者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显而易见,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六条关于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 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