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开荒地使用权问题,我帮您分析一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您提到的四至定点外延伸的开荒地,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您耕种20多年的事实确实形成了历史使用关系,但需要注意:
1. 如果这块地没有办理过正式的承包或确权手续,在法律上很难主张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2. 但长期使用形成的投入和收益应当得到合理补偿;
3. 村集体收回土地用于公共用途(如垃圾处理)是合法的,但需要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建议您可以:
1. 先收集20年来耕种的相关证据(如缴费凭证、证人证言等);
2. 与村委会协商补偿事宜,重点主张对土地改良的投入补偿;
3.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调解。这类问题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毕竟涉及村集体公共事务。如果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帮助,可以带着相关资料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