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合同效力。先确定开发商是否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若未取得,合同无效。
(二)要求返还费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三)索赔损失。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事实致购房者受损,购房者可请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协商解决。先尝试与开发商协商赔偿事宜。
(五)诉讼维权。协商不成,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