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城市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 途。城市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 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政府提供廉租房,是为了保障因收入低住房困难的人有一个 良好的居住条件。如果其将已经承租的廉租房租借铪他人或者 改变用途的,表明其并不存在住房困难的状况,也就芊应当享受 廉租房的保障。如果承租人将该房租借或者改变用者无正 当理由长时间不缴纳房租,应当依法退回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