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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一同事打算买房梓,但是平时上班比较忙,压根没有时间去找房子看房子,所以就找了中介去买房。中介现在要签订房屋买卖举荐合同。问一下这是什么合同,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3-18 安徽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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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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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房产中介无关,房产中介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房产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房产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签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从上文的描述我们不难看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因此在签订之前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购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谨慎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法,实践中不乏中介公司人员卷款而逃的案例。
    (二)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根据相关规定,买卖中介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也就是说对于买卖其中一方,最多只能收取1%的中介费,另外要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
    (三)明确买卖双方资料。这个方面主要是出卖方,需要提供房产证、银行贷款情况、有无司法限制、有无租赁、有无抵押等相关资料(应要求房产中介出具该房屋所在地交易中心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俗称“产调”)对于买方也就是身份证明。
    (四)一般买方付了意向金,在规定的日期内是不得退意向金的,如在此期间卖方签字确认,并收取了意向金,则转变为定金。那么此时如有变化,则要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所以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尾款等款项。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的“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五)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都是要注意,一经确认,不按约履行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要量里而行,多给自己留有时间和空间;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由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六)交房要明确时间,逾期应约定迟延履行金;设备装修价款如另外作价,则应另签协议,避免多缴税费。户口最好是交易过户前迁出,同时也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个一定要千万注意。
    其实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交易条件尚未完全达成一致或尚不具备签订正式合同的全部条件时,由其中一方先行提出大致的交易条件,若对方能够接受并签署,则视为双方对交易条件基本达成一致。但是生活中有很多“黑心”中介从中作梗牟取利益,给买卖双方都带来许多麻烦。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建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举荐合同一定要仔细阅读其中的条款,如果自己不能有效辨别利弊,别忘了还有律师能够助您一臂之力。
    全文
    8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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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房产中介无关,房产中介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房产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房产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房屋买卖举荐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签订房屋居间合同时注意事项
    1、购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谨慎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法,实践中不乏中介公司人员卷款而逃的案例。
    2、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根据相关规定,买卖中介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也就是说对于买卖其中一方,最多只能收取1%的中介费,另外要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
    3、明确买卖双方资料。这个方面主要是出卖方,需要提供房产证、银行贷款情况、有无司法限制、有无租赁、有无抵押等相关资料(应要求房产中介出具该房屋所在地交易中心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俗称“产调”)对于买方也就是身份证明。
    4、一般买方付了意向金,在规定的日期内是不得退意向金的,如在此期间卖方签字确认,并收取了意向金,则转变为定金。那么此时如有变化,则要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所以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尾款等款项。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的“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5、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都是要注意,一经确认,不按约履行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要量里而行,多给自己留有时间和空间;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由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6、交房要明确时间,逾期应约定迟延履行金;设备装修价款如另外作价,则应另签协议,避免多缴税费。户口最好是交易过户前迁出,同时也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个一定要千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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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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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潜在判处管制、拘役或附追刑事处罚的情况;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的情况。另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在涉及拐卖妇女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一条件,例如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怀孕或正在哺乳等,则可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行为极其恶劣,如拐卖妇女人数众多、手段残忍、导致严重后果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危害,那么通常情况下将不会被准许取保候审。因此,能否办理取保候审需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交申请,由相关机构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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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房产一房二卖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鉴于小产权房屋并不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使得其无法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予以出售或转让,然而,当我们遭遇这样的卖方行径时,可以选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因为这相当于是卖家在实施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即“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在此类情况出现时,为了确定房产的真正归属,我们应依据以下具体状况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若两份相关合约都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过登记手续,并且交易标的房屋也没有正式移交交付给其中任何一方,那么在此情况下,两份合约均还未进入到实质性的履行阶段,应当遵照先签署的合约优先获得执行承诺的原则来加以明确。其次,如果在两份相同的合约当中,只有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房屋财产权利的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则并未完成过户登记(无论交易标的房屋最终交付给了哪一方)。由于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实为房地产权益转移的重要环节,遵循物权对世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等理论基础,我们有理由认定已办理过户登记的那一方有权享有此房屋的所有权。最后,假设这个出卖方已经将他持有的房产过户给了第一位买家之后,却又再次出售房屋给第二位买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出卖人此时已经不再拥有该房产的所有者权利,因此他的第二次售房行动自然就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一房多卖构成诈骗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该行为极有可能被视为欺诈。“一房二卖”(即同一房地产单元同时售予多位买受人)不仅具有典型的合同欺诈风险,而且还具备了与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极为相近的诸多特征。事实上,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其核心定义是个人为了实现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合同订立和执行环节实施欺骗手段,从而从对方手中获取巨额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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