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保证及时将所出卖的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会同出卖人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交纳契税,领取房产证。如果因为出卖人一方的原因(不包括买受人方面的原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9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出卖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影响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所期待实现的利益,比如买受人无法将房屋再行转让等,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损失。这里要注意本条和上一条规定的区别,上一条强调的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房产证。本条则是强调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证,一个是取得,一个是办理。也就是说,本条的侧重点在于无法办理,比如因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同时还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应当属于法定解除的一种,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该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的是一种协助的义务,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商品房购买人要想顺利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提条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供完备的证明文件,否则根本无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