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等组织要建立完善的参保流程和缴费机制,保障职工权益。
(二)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了解自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若发生工伤及时申请认定。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按相关规定支付工伤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