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部分内容
一、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
1、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经营数量,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0斤以下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0-50斤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100斤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00—150斤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50—200斤的,处以四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200斤以上的,处以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