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报告要求。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以及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行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核定上述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况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立案时限。执法监察机构核查后,认为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启动立案呈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恢复原状前,应当视为具有继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