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案件中止时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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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土资源行政案件中止时限是两年的时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当中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如果在两年时间之内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之下,那么就不会再次的对此进行行政处罚的措施了。这个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是有确切规定的。
国土资源行政案件中止时限是多久?

一、国土资源行政案件中止时限是多久?

国土资源行政案件中止时限是两年的时间。国土局行政处罚期限二年,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等相关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国土资源转向惯性这方面采取的处罚措施是属于一种合法的情况,但是前提也是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当中所规定的时效。也就意味着,如果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时间之内就不再对于该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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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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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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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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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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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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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五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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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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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  第3种情况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4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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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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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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