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医疗期未结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沟通,表明自身处于医疗期,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若用人单位拒绝继续履行,劳动者可收集劳动合同、医疗期证明、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三)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在仲裁或诉讼中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计算时,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