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医疗机构继续休假证明的,及时提交给单位,按病假处理并领取病假工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要主动与单位沟通说明情况,若因伤未愈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或办理其他休假手续。
(三)收到单位书面通知后,若确实无法上班应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